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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人防法[2008]155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防护设备厂,各区、县级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市场,我办拟定《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现该《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施行,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招投标和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6〕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择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三条 招标公告在广州市招投标网站及广州市人民防空网站发布,并在上述网站上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结果公示三日无异议,由招标人在公示结束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定点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四条 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投标禁止围标、串标行为,禁止将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规避招标行为。中标方式在参考其他类型的工程招投标、产品质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基础上,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最低投标不低于成本的综合评估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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