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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对合法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以下几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或超核定能力生产的;高瓦斯矿井或出现瓦斯异常现象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市、县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能力的;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以下几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验收不合格、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开的;3 个月内2 次或者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1 个月内3 次或者3 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强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停产整顿结束后,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经委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三)督促检查(2008 年10 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要组织安监、国土资源、煤监、煤炭行业管理、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开展专项行动。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打击非法采矿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设立打击煤炭非法开采生产的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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