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遏制我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8 年7 月至2008 年10 月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
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和煤矿违法生产。
煤炭非法开采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煤炭开采的行为。
煤矿违法生产指煤矿取得所有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进行生产的行为。
二、专项行动的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8 年7 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清查,集中整治(2008 年8 月至2008 年9 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煤矿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现状。根据全面清查掌握的情况,制定方案,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和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对煤炭非法开采行为,坚决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 “三不留一毁闭”原则。对非法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较大的,要依法追究非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