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资金来源。“农家书屋”工程是面向基层农民的公益性文化工程。“农家书屋”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自主安排“农家书屋”建设资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央批复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编报本级“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支出预算,并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四、实施方式
(一)农家书屋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区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的图书进村下乡、万村书库等项目原则上统一纳入“农家书屋”工程范围。今后,凡自治区范围内所属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送书下乡活动一律向“农家书屋”工程倾斜,优先照顾“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自治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片定点、分头实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二)设立自治区“农家书屋”捐助平台,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公布捐助电话号码,开通各种捐助渠道,以冠名权、通报表彰等方式鼓励国有、民营、个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建“农家书屋”,捐助人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可以自主选择捐助对象。
(三)以地级市为单位,制定本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一本市“农家书屋”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全区“农家书屋”实行统一标识,所需出版物实行统一书目内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并选择合适的方式直接配送到书屋。
(四)建立健全竞争、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认真培训管理人员,定期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发挥农家书屋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明确服务规范,增加服务项目,保证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
(五)“农家书屋”建立一段时间后,对管理规范、服务较好、借阅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可在书屋管理者自愿的前提下,由新闻出版部门核发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书屋管理者在保证供阅服务的基础上,可开展出版物经营业务,获得的经营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购买新的出版物,继续扩大书屋的规模。
五、建设标准
我区“农家书屋”按每一“农家书屋”原则上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刊5至10种,音像制品100张(盒)的标准采购和配送。所建成的“农家书屋”按所在村由县政府负责落实“农家书屋”内书架、桌椅等设施配备。“农家书屋”的书架要求统一标准,书屋要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