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和人口计生委《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方案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自治区文明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我区新闻出版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新时期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做出积极贡献,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出联[2007]2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在2006年全区“农家书屋”工程试点和2007年建设的基础上,从2008年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全面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完成5682家农家书屋建设任务。为确保该项工程在我区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大各项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事业,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