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发证、培训等活动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六)规范境外职业资格活动。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四、严格要求,认真总结
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市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分别进行总结,由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一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抄报省公安厅、监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将本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并抄送有关部门。
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有:一是基本情况。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组织形式、参与部门和单位、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等。二是处理意见。对清理出的各类职业资格明确得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的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单位)、设置时间、实施部门(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等;阐明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职业资格的理由。三是规范发展措施。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类别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提出意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务于2008年6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清理规范结束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保留并公告的职业资格,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活动。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五、明确责任,分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