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摸清底数,分类规范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在全面清理基础上,摸清基本情况,依据国办73号文件规定,对现行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分类规范。
(一)对职业资格提出规范意见。各部门对所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职业(工种),可提出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保留意见;对于尚无法律、法规依据,而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提出保留理由,逐级上报。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后,予以保留。对于同一职业设置的不同名称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予以归并。除此之外的各类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提出取消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意见。
对于确需保留的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提出保留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的理由。
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对清查出的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均应责令其立即停止。
(二)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提出规范化意见。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举办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单位(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鉴定有关的培训。对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予以纠正或责令其立即停止。特别要针对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取消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职业资格证书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规范职业资格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职业资格培训活动加强规范化管理,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权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取消的职业资格,不得冠以职业资格培训名义。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达不到标准培训学时、培训质量差等情况,要予以纠正或整顿。对擅自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在招生中有欺诈行为的,要视情节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