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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自查和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检查可以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要对每一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手续到位、资料齐全。
  专项检查主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的委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考评是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作为对单位、部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稽核部门在内控检查中可以查阅、复制和查验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数据及实物。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规定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1、根据检查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
  2、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取得证明材料。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4、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存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大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违规违纪情况的,应在发现重大要情的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基本情况上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核检查评估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对各级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省级检查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九至十月,检查评估时限为上年九月至本年八月。检查评估实行150分制,分三个档次,即120分以上为优;90-119.5分为良;不足90分为不及格,并取消评选当期先进资格。检查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表》(附后)。
  第五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管理好的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将本辖区全年内控工作总结报送省级经办机构,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内控建设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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