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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调剂金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标准并保证调剂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应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健全财政补助资金账务设置,清楚反映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定期与批准的补助指标文件或预算核对,确保财政补助金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到位。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基金暂存、暂付款账目,不得将应列收入和支出的款项列入此账,隐蔽其他收支款项核算账目,对于往来账款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理,杜绝违纪、违规现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金财务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按照责任分离制度的规定,严禁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使用财务印鉴章时,必须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和财务专用票据的金额。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收款收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对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收回、注销等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对账制度。债券、银行存单等票据与明细账记录核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与银行对账单及财政明细账、国库入库数额核对,并编制银行、财政和国库余额调节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完成各种财务对账。不定期由非经办人核对银行账。
  第三十条 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准确地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报、季报、年报(预、决算)、和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按照保险基金各种报表所反映的内容及项目,对基金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结余、收入、支出及往来款项的情况、主要资金存在状况及事项进行说明分析;
  对每年年度的预、决算报表数据写出的基金财务分析报告,要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报表之间钩稽关系要正确,报表张数要齐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装订整齐,填报单位印章齐全。封面及表内填表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均须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要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会计经办要对基金财会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事中,会计主管对会计经办受理的基金业务进行复核;事后,会计经办及会计主管对已处理过的会计财务资料实行再核对,重点监督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对下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基础工作和基金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会计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二条 设立独立的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等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法规政策、系统规划、技术规范等,在业务经办所有工作环节中全面推广计算机应用,并确保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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