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定期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移交档案和档案借阅由移交或借阅双方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基金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记账、审核、登账、会计资料归档等财务岗位。不得超越岗位代办业务,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账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单位,操作人员必须一人一码。
第二十一条 本着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基金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财务全面工作,对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主管会计岗位负责从会计角度、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业务经办流程等方面审核会计资料的有效性、明确性、准确性及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出纳必须对原始凭据重审合格后付款。记账岗位必须对记账凭证重审合格后记账。凭证审核员对凭证进行最后一次全面审核。登账员对审核后的凭证进行登账。财务负责人负责指导、督办和抽查。审核合格后,每个岗位均需签字,并留存其他岗位的签字样本。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要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在同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套基金专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收入户只能用于归集社会保险缴费及银行利息、基金转移,其存款只能划拨财政专户而不能列支各项基金支出。支出户只能用于接收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其存款只能支付各项基金支出,且其利息只能划拨财政专户。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个人账户环节传送的信息数据,按规定将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划入做实个人账户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财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计账、登账和编制会计报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基金财务管理需求设置和使用明细科目。依据审核后的,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更正会计记录,要严格履行经办人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核手续,并附有详细记录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基金收入按规定取得,不得坐支、隐瞒、截留,并按规定缴存基金财政专户。根据税务征收实施细则和业务经办规程,以及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税收通用缴款书”、社会保险转移收入银行结算回单,核算社会保险费收入做财务入账,并将做账后的信息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记录已缴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调拨、基金支付业务,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体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