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待遇审核与调整环节,负责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一次性待遇审核。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经办人员接获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的退休申请表格后,按单位进行汇总,部门负责人复审后予以接管。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格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退休条件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其个人基本信息无误的,由参保单位填报《在职人员减少异动表》,按有关的规定,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待遇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在职职工基本信息修改表》,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执行。
4、本环节业务部门根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资料和有关环节传送的个人账户信息(已封存的),计算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在计算待遇时,必须由业务部门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完成信息录入、核算待遇和确认退休操作,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完成。
5、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必须根据调整待遇的政策编制待遇调整程序,预先在练习环境中验算,参保单位应核对上报。再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传送相关环节。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新审核,将重审结果通知参保
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环节,并保留重审及修改的记录。
6、涉及离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发放时,由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对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在数据库中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其中对初次享受一次性待遇的,还应由参保单位按程序上报,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复核无误的,传送相关环节办理。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审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预以重审,将重审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环节,并保留重审及修改的记录。
7、审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等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死亡、失踪、被判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停止支付待遇手续。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相关环节处理。
8、根据相关环节传送的信息,做暂停和恢复待遇处理记录,并将暂停支付和恢复养老金待遇信息传送相关环节。
第十八条 待遇支付环节,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享受待遇资格认证。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经办人员对各种正常的待遇支付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予以办理,特殊支付项目须报主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办理。
2、经办人员对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根据认证情况,需要停止(或暂停)支付待遇、恢复支付待遇的须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后办理。
3、委托银行或邮局等部门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发放待遇部门按月定期与委托发放的部门对账,具体经办人员签字入档;对出现误差的,由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