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登记申报与缴费基数核定环节,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与核定工作。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单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填写的相关表格,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并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登记备案后依程序向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将有关信息传送相关环节。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应每年进行一次,由经办人员根据其缴费信息予以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批;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不予签批,直至其补缴到位。
2、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按《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登记验证时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传递和资料归档。
3、用人单位、个人依法正常申报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申报当期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存根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申报报表等资料,并对其各种资料进行核实比对,在确保其申报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
5、补缴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欠费时,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稽核补缴社会保险费,由本环节依据稽核部门传送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将补缴额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并将补缴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核环节。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中断、恢复和终止缴费的账户处理、对账时,由经办人员初审相关环节传来的数据,报部门负责人复审后登记个人账户,相关资料按月归档;部门负责人对个人账户登记情况,依据归档资料逐月进行网上审核并签字。
2、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根据相关环节传送的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3、个人账户计息由经办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利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每年度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主管领导签批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
5、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规定核定做实个人账户的金额,并将有关做实的信息数据传送相关部门。
6、接获相关环节传来的在职职工申请退休信息汇总表后,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无欠费的,报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