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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8]4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持续性原则,对我省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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