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
《条例》的下列行为由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
《条例》第
九条和第
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接到群众举报或监管中发现线索,经初步调查认为直销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调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
《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
《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二)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
《条例》规定的;
(三)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四)直销员推销产品违反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
(五)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
(六)直销员违反
《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行为涉及管辖区域外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本办法规定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五十五条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直销活动中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征求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意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备案。
第五十六条 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