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七)协调解决直销员、消费者与直销企业之间的换(退)货纠纷情况。

第四章 直销员招募和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依法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直销员招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募主体是否符合要求;
  (二)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设定违反《条例》规定的招募条件;
  (四)招募的直销员是否考试、发证;
  (五)是否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本省招募直销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对其招募计划、安排进行监督,重点监督:
  (一)招募直销员的条件、地域范围、时间;
  (二)招募方式;
  (三)招募广告的内容。
  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
  招募直销员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作为条件。
  招募广告不得含有宣传直销员报酬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直销企业在本地区的直销员招募行为,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已在本省招募的直销员情况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及时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包括直销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直销员证编号、推销合同编号等信息。
  直销企业新招募直销员,应在签订推销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按前款规定的要求报送。
  第三十四条 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培训和考试应由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培训计划应在培训活动7日前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并由省级分支机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书面报送,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对象、人数、内容及培训员姓名及其证书编号、培训资料等。
  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三十五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培训计划交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对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培训员、培训内容等进行监管,并建立直销员培训监管台账。
  第三十七条 直销培训员的培训资格以国家商务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为准,进行培训时应佩戴本人的《直销培训员证》。
  第三十八条 直销培训包括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
  直销培训内容应以《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培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