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建立本辖区直销市场监管档案、监管台账,组织查处擅自直销行为;
(四)协助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申请直销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核查;
(五)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的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组织开展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在辖区内开展招募、培训直销员等直销活动的监管档案、台账,组织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六)组织各县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依照
《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进行审定,提请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组织查办;
(九)负责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
《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十)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地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一)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以下直销监管工作:
(一)宣传
《条例》及其他直销监管规定;
(二)部署、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直销监管工作;
(三)对直销企业在辖区内服务网点的设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服务网点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建立直销企业招募、培训直销员行为的监管台账,协助上级局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的行为;
(五)监督直销员在本辖区的推销行为,建立直销企业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监管台账;
(六)依照
《条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违反
《条例》的相关行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在本辖区发生的需要跨地区查办的违规直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案件提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协调、组织查办;
(八)负责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本辖区规范直销的工作信息,以及依据
《条例》查处的案件和直销企业受到查处的情况;
(九)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报送在本辖区发现的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规信息的线索、证据;
(十)其他直销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还应当负责对本机关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的下列直销监管工作:
(一)对直销企业直销经营许可条件进行监督,对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低于规定最低限额以及其他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情况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的部署开展调查处理;
(二)监督直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负责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三)对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规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要求的其他监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