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公[2008]132号 2008年4月24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销监管工作,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根据《
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
《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制度。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行全省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直销监管工作职能,负责对本省注册登记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进行行政指导,对辖区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监督机构是本级局的直销监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局的直销监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直销市场监管档案、台账。
对已批准直销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以及拟申请直销企业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监管档案、台账,进行分类监管。
对辖区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设立的非直销分支机构、境外直销企业在本地区投资兴办的非直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管。
监管工作实行台账制度。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将日常监管工作和掌握的情况及时记入监管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对本地区直销活动的规范措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指导意见,及时报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并向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提出监管工作建议。上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应及时将各地上报的监管情况录入其监管台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下级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
第六条 对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分级采集、全省共享。
各级直销监管职能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采集辖区内直销企业信息和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形成的监管信息。
省局直销监管职能机构负责制定直销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直销监管信息全省共享。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内设职能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直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直销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开展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直销员直销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