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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劳社办[2008]10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今后全省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核发。
  对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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