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A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信用等级管理:
(一)授予AAA级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评为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
(三)按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10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四)年终结算时全额偿付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5%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质量挂钩金);
(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定期检查为每年一次,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1%;
(六)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宣传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A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信用等级管理:
(一)对分数由高至低排列的前1/3家AA单位授予AA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分数由高至低排列的前1/3家AA单位给予奖励;
(三)按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的60%(AA先进单位为80%)预先拨付医疗保险偿付费用,并实行差额结算;
(四)信用等级评定分数在170分以下的,年终结算时偿付质量挂钩金的80%;分数在170分以上的,年终结算时全额偿付质量挂钩金;
(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定期检查为每半年一次,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5-10%。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A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下列方式进行信用等级管理:
(一)年终结算时偿付质量挂钩金的60%;
(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医疗保险服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定期检查为每季度一次,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15%。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B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奖励,不予偿付质量挂钩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检查为每两个月一次,检查数量为病历处方数量的30%,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获得奖励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所处定点类别和等级医院范围以及信用等级级别发放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