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评分占总分值80%。
(二)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制定《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和《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保人的评分占总分值20%。
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医生、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其行为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考核范围。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最后得分在同一定点类别和相同等级医院范围内排序,得分在180分以上且为所在级别医疗机构中排名第一的单位评定为医疗保险信用等级AAA级单位;分值在150分以上未评为AAA级的定为AA级,分值为120-150分的,定为A级,120分以下的定为B级。
若在一个评定年度内没有相应级别分数得分的,可以空缺。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分数排序:市三级综合医院、区属二级医院、街道二级医院、街道一级医院、市属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社会办医院。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医疗保险专家代表组成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开展定点医疗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社会保险机构组成评定工作小组,制作发布《参保人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并进行评分;
(二)以年终综合考评为基础,结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定期内医疗保险管理和执行情况,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面向全市同时进行信用等级考核;
(三)评定工作小组依据评定考核结果,在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诊率、住院率、服务量和服务满意率等指标的基础上,纳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和季度检查,以及有效投诉情况等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综合评定的等级结果予以公示,根据社会公示反馈结果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并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最终评定结果。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情况,可对信用等级程度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减少定期监督检查次数、简化结算程序、降低结算预留额度、优先准入新项目(技术);对信用等级程度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