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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8]4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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