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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完善监督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制定节能减排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体系。强化节能环保监察(测)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检测仪器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尽快完善省、市、县三级监察(测)工作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培育节能减排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各级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左右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建立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8.建立健全三项机制。建立健全倒逼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完善资源价格体系,加大生产要素差别价格实施力度,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倒逼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尽快退出市场。加快环境价格改革,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加大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我省《节约能源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从源头上加强节能减排。严格实行投资项目能评和环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能耗等量替代和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高耗能项目和环境影响大的化工项目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严格的联合会审制度。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运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节能减排,充分调动企业与社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制定实施奖励政策,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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