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协议当日收回资格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服务内容;
(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
(三)药费结算办法;
(四)违约责任;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和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营业时间内应至少有两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六)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应为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有医疗保险标识、医生签字和有医生代码印章的处方,配药时应由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并签字;
(七)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处方上的姓名等信息应与社会保障卡一致,处方医生代码应与网上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电脑备案的符合,处方上的药品应符合临床诊断和合理用药,社会保障卡的相片应与购药人相符合,核准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有效期,但不超过3天。处方涂改处应加盖医生印章。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的,应符合
《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