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药师职称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药、劣药问题的确认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按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标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
(七)本药店药师名单及签名字样;
(八)证明本药店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验原件,交复印件)。
《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编制,网站下载。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进行综合评估,并可组织相关人员对零售药店进行实地考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零售药店的审核工作,作出审核决定,并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审批确认为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并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颁发统一制作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通过市社会保险机构的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时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