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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45号 2008年7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定的《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为引导工业园区进一步提高产业聚集水平和产业配套能力,培育壮大一批生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生产要素集中、配套协作程度高的产业集群,江西省政府决定设立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能够带动产业集聚的龙头企业。
  1、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l亿元以上;
  2、建成投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对产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
  3、带动10户以上关联企业与产业配套,产业集群年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增值税4000万元以上。

  (二)有利于延长产业链的配套项目。
  1、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
  2、建成投产后,年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增值税400万元以上;
  3、属于产业集群中的核心项目和关键技术,与核心骨干企业构成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配套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利用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的重点企业。
  1、充分利用铜、钨、稀土、钽铌、盐、陶瓷、多晶硅等特色资源进行深度加工,对同一资源的开发利用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建成投产后,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增值税2000万元;
  3、主导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延伸产品比上游产品增值50%以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四)规划建设的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配套设施投入1亿元以上;
  2、引进落户的相关企业达10户以上,每户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
  3、主导产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产业基地年销售收入占园区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能够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块状经济”。

  二、扶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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