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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及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九)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及《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节能减排有关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江西省循环经济促进办法》、《江西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江西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关于加快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修订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办法。
  (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监查行动,按照新节能法要求,组织开展全省节能减排专项督查活动,督促检查各地区、各行业集团落实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重点检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节能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加强节能减排的计量、统计、监测和管理体系建设,加快组建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在有条件的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节能监察机构建设试点,做到监督有力、管理有效。加强节能减排各项基础数据的计量、统计,建立能源消耗信息收集、传递和汇集机制,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设,实现环境状况在线自动监测,争取2008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联网任务。健全节能监察机制,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办法,探索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制度。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特别是要围绕实现“五个零排放”,继续在全省积极开展“七大专项整治行动”,对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将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实施和强化环评“区域限批”制度,对重要减排措施不落实、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和不正常运行的,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或企业(集团),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集团新增污染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及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和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开展SO(2下标)减排专项整治及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对脱硫设施建设投运达不到要求的进行专项整治,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有关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加快实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推动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烟气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进、出水口位置安装24小时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建立驻厂员制度,负责现场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出台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面的工作意见,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加大畜禽养殖场管理和污染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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