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节能减排科技进步与技术推广工作。继续支持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整合省内有关资源,积极申报组建一批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推动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平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和成果产业化体系,加快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使用。引导省内各大行业科研机构和工科院校,利用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把握国家政策导向,与企业需求相结合,积极开展科技攻关。指导大型企业强化研发力量,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水平,在更广的范围内转让、借鉴、提升,发挥更大的效益。在重点行业支持一批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在钢铁、有色、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学习江铜变废为宝的技术创新经验,加强烟道气余热余压技术的应用,加强共生、伴生矿和尾矿的综合开发,实现降低成本和保护环境的双赢。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借鉴亚东水泥的做法,大力发展余热余压发电,实行集中供热供汽,实现集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加大对高耗能工业锅炉的改造力度,建立一批高效能锅炉改造示范工程,全年完成150台落后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就加快我省发展节能服务业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建立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和环保服务市场。在发挥省内科技力量作用的同时,大力引进国内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外来新技术、新工艺在江西产业化的步伐,适时举办“江西省首届节能技术产品对接会”,组织省内外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与我省重点能耗企业对接合作。
(八)加大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引导力度。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激励机制,调动企业和社会的力量,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安排扶持资金,对重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继续落实好污水处理补贴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较低的城市逐步达到相应标准,2008年各县(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5元/立方米。继续执行好上网电量脱硫加价政策,对已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按国家规定给予脱硫加价补偿。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制度,对脱硫设施运行较好的电厂在上网电量上给予优先安排,对未上脱硫设施的电厂限制发电。对高耗能产品落实差别电价,价差收入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生物质能发电价格和运行管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方面相关工作意见和办法,争取2009年各县(市)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5元/户·月。推动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充分发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作用,继续落实好环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积极投资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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