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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及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按照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要重点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和即将出台的循环经济法,要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突出重点领域,深挖节能减排空间,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使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严格做好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按照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千家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告。
  (二)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继续实行项目公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把黄磷、铁合金、焦化等行业准入关,及时审核并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把项目核准与节能减排状况挂钩,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河流出境水质连续两个季度不达标准的地区,暂停审批有环境影响的新项目。继续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按照优化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积极推进钢铁、有色、电力、建材、化工等行业优化升级,实施一批高水平、大规模、节能型、环保型重点项目。
  (三)加速促进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好2008年关停小火电、水泥、焦炭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别关停小火电、淘汰水泥、焦碳、造纸等落后产能101万千瓦、227.4万吨、15万吨、6.9万吨。实行淘汰落后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完善差别电价。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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