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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保局制定的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保局制定的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37号 2008年8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保局制定的《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切实改善全区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要求,特编制2008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综合推进,扎实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4.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
  5.自治区“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目标责任书;
  6.自治区“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7.自治区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8.自治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三)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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