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30号 2008年7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8]28号)要求,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区畜牧业生产情况及发展变化趋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网络,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现就做好全区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产品在居民食物消费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畜禽产品供应和价格变动与居民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掌握我区主要畜禽生产情况,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畜牧业发展政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好监测调查工作。
二、建立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网络。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要建立满足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分级管理需要的调查网络,对农户、规模户、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青铜峡市、中宁县生猪调出大县的猪、牛、羊、家禽的存栏、出栏、产品产量及出售价格开展监测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要做到统一方案、统一要求。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各级调查队、农调队负责开展辖区内主要畜禽监测调查的具体工作。
三、扎实做好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在全区开展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级调查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方案》(试行),确保监测调查数据真实可靠。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实行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下管一级的数据管理制度;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主要畜禽数据以监测调查结果为准。各级调查队、农调队在上报主要畜禽数据的同时,必须抄报当地统计部门作为全区和各市、县(区)进行农业经济核算的依据。各级统计、农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调配力量,积极支持各级调查队开展调查工作,确保主要畜禽监测工作顺利进行。调查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并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