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报表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科学和客观。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本辖区的统计工作,行使综合统计职能;按照上级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开展乡镇的统计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标准,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乡镇区域内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各种专项调查。对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提供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和统计咨询建议。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乡镇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动态维护辖区内名录库,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奠定基础。指导本乡镇范围内的统计业务工作。负责对本乡镇部门统计数据的审核、管理与统一使用,负责经济工作考核中量化经济指标的核实、把关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审核、评估、上报制度和统计资料立卷归档、管理制度以及站务管理制度。负责统计站计算机管理、统计数据处理和信息传输等工作。负责对本乡镇发生的重大灾情、疫情进行快速及时的跟踪统计。依法统一管理和检查发往本乡镇的统计调查报表。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今后乡镇政府不再设置统计岗位,其原承担的统计职能交由乡镇统计站承担。
(二)人员编制核定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乡镇统计站的人员编制核定为2-3名。全州各乡镇以2007年末户籍人口为基数,人口总数在5万人以上的(含5万人)18个乡镇,每个乡镇核定编制3人(合计54人);人口总数在5万人以下的92个乡镇,每个乡镇核定编制2人(合计184人)。人员编制在州核定各县(市)事业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不再新增,全州110个乡镇合计核定编制238人。
(三)人员配备
乡镇统计站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熟悉当地情况,具备一定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乡镇统计站人员配备,原则上在县(市)现在实有人数内调剂解决,既可以从乡镇政府原有统计人员中选调,也可从县统计局分流人员至乡镇统计站,还可以从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调,具体由县统计局与县人事局、县编委共同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统计站成立后,其工作人员的县、乡调配使用、考核、晋升和管理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县人事局和县统计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乡镇统计站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