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着力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省人民政府出台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决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的状态和行为,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不除,事故难绝。当前,我州经济社会将进入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难以在一时得到根本扭转,社会管理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变。企业生产力水平低,作业环境条件差,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全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州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以严格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主体责任入手,切实落实两个主体“一把手”责任,紧紧扭住高危行业、重点领域不放,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察监管,进一步下移监管重心和前移关口监管,把精力放在排查治理上,全面排查、彻底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各种隐患,努力实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切实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和检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省、州、县,下同)、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 “四级四类”安全生产巡查(四级:省、州、县、乡;四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纳入本级政府常务会会议议题(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安排、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逐步建立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对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