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陕劳社发[2008]2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
妥善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过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含职业病)人员、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安全运行和结合实际、尊重历史、核实情况、分步解决、平稳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连续2年以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中1-4级工伤(含职业病)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长期待遇和工亡职工符合条件的直系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已经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已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统筹地区,要在2008年上半年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年底前解决“老工伤”问题要有较大进展;2009年年底前基本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