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四)信息费。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以及专利申请等费用。
(五)调研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七)图书资料费。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稿件查阅、打印、复印、翻译等费用。
(八)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九)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十)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一)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
第十条 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