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灾后重建价格政策的意见
(绵府发[2008]16号)
科技城管委会,北川重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有序开展,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08]133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灾后重建相关价格政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国家、省、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灾后重建所需建材价格不突破规定的差率和最高限价
(一)钢材、木材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管理,钢材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4%、木材不超过5%(一道环节),价格不得高于2008年5月12日前的价格水平;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水泥价格按照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指导意见》(川价电发[2008]47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玻璃价格的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10%(一道环节,不含直接运杂费)。
(四)砖、瓦、沙石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最高限价管理。我市境内的生产企业拟对砖、瓦、沙石进行提价且价格高于2008年5月12日前水平的,必须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提价,对实行限价管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最高限价。
二、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
临时价格干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灾后重建相关价格政策的落实。
(一)经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钢材、水泥、玻璃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协助物价部门加强价格监管,特别是购销综合差率的监管,不能突破规定的综合差率。
(二)林业部门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外购木材进销差率控制工作。
(三)中小企业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的最高限价,向受灾农户提供房屋重建用砖;如突破最高限价,要立即责成生产企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提价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