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在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前,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拨付工程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审计后,预留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其余资金一律结清。质保到期后无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有质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将编制的决算分别报送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采购,都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标。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统一进入银川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四十条 建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等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 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㈡ 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㈢ 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