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预算提出审批意见,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批准的资金额度进行支付。对能够进行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按照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对暂不能进行直接支付的项目,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进行支付。
3、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在专户内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入拨出(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应将帐户名称、银行名称、帐号以及预留印鉴等报送市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备查。严禁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建设资金多头开户。项目建设单位如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其项目资金除国家及银川市特殊规定外,均在同一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中分帐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应填报《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审批表》(见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㈠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㈡项目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
㈢项目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名称
㈣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名称及帐号;
㈤年度投资计划、累计完成投资和累计到位资金;
㈥申请拨款金额;
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拨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㈠项目立项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方案)及开工报告;
㈡经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
㈢年度投资计划;
㈣项目主体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文件;
㈤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和办理拨款。
㈠发展改革部门未下达投资计划;
㈡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㈢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文件;
㈣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未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㈤项目建设单位拨款申请未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㈥项目建设未达到计划进度。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原则上控制在累计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