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申报。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安排资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接受委托审批;使用市级政府安排资金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进行公示:
㈠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㈡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
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决策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论证其项目技术上的科学性、可行性,投资的合理性、有效性,审定估算、概算投资。并组织审计、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又属急需建设的项目,依据投资额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经发展改革部门征询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资金来源经财政部门确认并报主管市长同意后,可进行建设方案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集中保证利用中央、自治区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配套,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和项目储备情况综合平衡。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功能等进行分类,在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一同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政府投资的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投资300万元以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