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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措、预算、审核工作,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对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务、交通、卫生、消防、园林、教育、体育、广播电视、国有资产、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提出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㈡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㈢ 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㈣ 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

  ㈤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㈥ 环境影响、交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

  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㈦ 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㈧ 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或批转文件;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立项批准部门同意,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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