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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

  (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第十五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的权利;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交纳、使用、监管;
  (七)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及通过适当途径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的义务;
  (八)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理规约修订后,应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方式、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津贴或薪酬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与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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