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在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程序
(一)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资源枯竭矿山四行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及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省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二)市属及以下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正式报审前,要充分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沟通,听取修改完善的意见,按政策规定认真修改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正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审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出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欠费清偿情况说明。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
需列出破产依据的主要文件并提供国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文件。
(二)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 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 抚恤人员人数;
4. 所属的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三)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