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住房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对享受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后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退房期限。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
(一)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实物配租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按《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参照直管公房的管理模式,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公房管理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