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户月租金=租金基价×住房条件增减率(地段、朝向、楼层)×使用面积+附属设施租金。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属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家庭(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三)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房源情况,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五)配租、签约。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市房产管理局开具分房通知单,由廉租住房具体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安排入住实物配租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实行继续轮候。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对实物配租住房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