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202号 2008年8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2005年以来,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总体上进展比较顺利,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内容覆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但是,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应急预案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实际的问题逐步显现,特别是今年南方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兄弟省市的经验告诉我们,原有应急预案在应对大范围自然灾害方面的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已势在必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应急预案的体系框架进行局部调整
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于2005年确定,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该体系框架总体上是符合我区实际的。但由于在确定应急预案体系框架时考虑普遍性的情况较多,考虑特殊性因素相对较少,特别是在结合我区地域广、灾害类型多、产业布局门类宽等特点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出现了专项应急预案设定不够准确,部门应急预案间的相互衔接不够紧密,各类应急预案纵向关联度不够严谨等问题。为此,自治区将对应急预案体系框架作局部调整,请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应急预案体系框架的层级构成、专项设定、类别划分、内容衔接等做全面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具体的调整建议,并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自治区新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确定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可就原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本身存在的问题安排修订工作,需要增加和调整的专项应急预案可先行安排调研,待体系框架确定后安排编制和修订。
二、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预案体系的纲领性预案,也是制定各类单项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标准。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重点:一是对应急机构及职责的修订,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救援队伍等内容;二是对工作要求的修订,主要包括预测与预警、预案启动和终止等内容;三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修订,主要包括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保障体系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划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是处置跨部门乃至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所涉及的灾害一般范围比较大、灾情比较重、波及人口比较多,产生次生和衍生灾害的几率较高。因此,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要突出抓好应急预案自身结构和内容的修订,重点解决框架结构不完整、内容涵盖不全面、各职能部门职责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要理顺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关系,使全区上下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相互衔接、相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