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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195号 2008年8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着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年底前,设区的市全面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各盟要在2009年以前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盟级统筹,实现失业保险在征缴筹集、调剂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统一,确保失业保险征缴、发放、监控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高,为下一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三、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盟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本着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的原则,采取地税征缴、财政监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发放的运行模式,在失业保险金征缴、发放、基金运行管理等方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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