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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面完成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的通知

  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落实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中,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解到人,责任到人,对完不成节能目标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年综合能耗1万吨以上标煤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的监察,继续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行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察室牵头,按月督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情况。
  三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别与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5个督察组,分别对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进行督察。
  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2008年我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安排,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淘汰电力45万千瓦、煤炭600万吨、钢10万吨、铁256.29万吨、水泥192万吨、铁合金20.79万吨、电石52.18万吨、焦炭130万吨、有色金属5.7万吨、造纸1.7万吨、酒精0.5万吨。对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要按期淘汰,有条件的要提前关停;对列入自治区2008年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要加快淘汰进度;对提前淘汰的,要在补偿奖励资金方面给予鼓励;对未列入淘汰计划,企业积极响应淘汰落后产能规定、主动提前关停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任务。电力行业淘汰任务由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实施,其他行业淘汰任务由自治区经委(煤炭工业局)组织实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依法停发(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向其供电;财政部门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核定、拆除和验收工作的,及时划拨补偿资金。
  四、完善会商、调度、通报、公告制度,强化节能监测
  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统计局每季度召集盟市经委、统计局对本地区节能降耗及能源消费情况进行通报、交流,预测节能形势。自治区统计局按月公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消费情况。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统计局要形成每月一次的会商工作制度,对重点用能地区、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产业发展情况、能源消费情况进行调度,分析节能降耗指标完成进程和趋势,提出积极有效的建议,由自治区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把节能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并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五、加大对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产品的限产力度,促使其逐步缩小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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