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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面完成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全面完成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的通知
(内政发〔2008〕65号 2008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近期,国家通报了2007年全国各省(区、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我区2007年单位GDP能耗下降4.5%,未完成下降5.26%的目标,是全国7个“未完成等级”的省区之一。国家将对“未完成等级”的地区采取相应惩罚措施,包括实施问责、领导不能评优评先、限批高耗能项目、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等。预计2008年上半年全区单位GDP能耗下降4.5%至4.7%,虽然好于去年同期,但仍未达到5%的预期目标。从今年上半年运行情况和对下半年节能形势的分析看,完成全年单位GDP能耗下降5%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确保我区2008年节能目标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发展经济,调整优化结构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发展思路,继续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加大产业延伸力度,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要积极引导产业招商引资方向,把招商引资的重点放在耗能低、附加值高的精深加工产业上来,并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准入水平。各盟市要按照国家下达给我区的电力建设的总体规模进行建设。除保证国家的能源需要外,我区不再发展能耗高、附加值低、未就地进行深加工的初级高耗能工业品,尤其是电石项目(PVC生产自身配套的电石除外)、铁合金项目、小兰炭等初级产品项目,加快淘汰无下游配套产业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今后新上项目都要进行能耗水平评估,凡单位能耗大于全区能耗平均水平的项目原则不予审批核准。
  二、加大督察力度,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中《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盟市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参照国家对各省(区、市)的考核处理意见,对2007年盟市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奖惩。对考核等级为“完成”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地方领导干部不能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暂停核准和审批新建高耗能项目。未完成等级的盟市,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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