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1-4级伤残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本次调整增加的伤残津贴,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增加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报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应在2008年9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的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行业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