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苗管理,保证果树种苗质量,促进果树种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品种选育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种植或者繁殖的果树嫁接苗、实生苗以及砧木、接穗、插条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果树种苗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选育或者引进的果树新品种,必须依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经营和推广。
第五条 生产果树种苗,应当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点进行,并具有与种苗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生产柑橘种苗,应当在网室或者大棚等隔离设施内进行。
第六条 生产下列果树种苗的,应当在开始繁殖后30日内向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柑橘、荔枝、龙眼、芒果、黄皮、柿、梨、桃、李、梅;
(二)香蕉、菠萝、葡萄、罗汉果、火龙果、木瓜、西番莲;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果树种苗。
果树种苗生产备案包括以下内容:生产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生产地点及隔离培育条件,生产的品种、规模及质量要求,繁殖材料的来源及其检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