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